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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和《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國質檢標聯[2016]109號)的要求,推動鋼結構行業科技創新發展,滿足行業市場所需自愿選用標準的有效供給,支持鋼結構工程建設與管理的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是指由中國鋼結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行業和市場需求,組織有關機構和單位提出并制定,技術上先進且不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或填補空白,由協會發布的自愿性標準,是對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有益補充。
第三條 本規定屬于協會制度體系中的第二層級,上級制度為《中國鋼結構協會科技創新管理辦法》,適用于總會秘書處和各分支機構秘書處。
第四條 本規定主要應對以下可能存在的風險:
協會團體標準管理定位不明確,職責不清晰,各項管理工作不規范,有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團體標準的立項、編制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實施、宣貫、復審、修訂、作廢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協會負責團體標準的管理,根據業務分工,協會秘書處科技事務部歸口負責團體標準編制、修訂、宣貫、培訓、實施、監督、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和分歧裁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中國鋼結構協會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負責協會團體標準的體系統籌規劃,團體標準制(修)訂計劃審查,團體標準立項、批復等工作。
第八條 團體標準的立項審批和批準發布由協會統一發布。協會秘書處科技事務部負責按有關規定辦理協會團體標準的備案。
第二章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
第九條 團體標準以協會為平臺,通過快速、靈活、高效的標準市場化工作機制,由各分支機構和會員單位等負責組織申報和制(修)訂工作。
第十條 團體標準的編制應積極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要依據鋼結構行業發展的需要,吸納行業科技創新成果,并經實踐檢驗成熟適用,符合規定程序,遵循科學、自愿、公開、公正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團體標準的范圍包括:
(一)鋼結構領域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設備的應用等;
(二)鋼結構行業涉及專利的技術等;
(三)鋼結構領域設計、制作、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維護和管理等;
(四)鋼結構領域的試驗、質量檢測和評定方法等;
(五)鋼結構領域中具有前瞻性、前導性的技術;
(六)鋼結構領域的信息技術等;
(七)促進鋼結構行業自律的管理、評價、服務類標準等。
第十二條 團體標準的提出:
(一)會員單位提出的團體標準提案;
(二)分支機構提出的團體標準提案;
(三)協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提出的團體標準提案;
(四)相關政府部門委托的團體標準提案。
第十三條 經標委會批準立項的團體標準,由提出申請的分支機構、會員單位、其他單位負責組建標準編制工作組,組織進行標準的起草工作。標準起草工作組的構成應符合利益相關方代表均衡的原則。
第十四條 團體標準編制承擔單位應通過協會官方網站向團體標準涉及的利益相關方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天。
第十五條 協會對標委會審查通過的團體標準進行統一批準,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協會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年代號組成,編號格式為“T/協會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年代號”,如“T/ CSCS-001-2016”。
第十六條 團體標準制定周期一般為6-1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申請批準的最多可延長6個月,超過18個月未能發布的團體標準項目自動撤銷。
第十七條 團體標準編寫格式應符合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等標準編寫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團體標準及其初稿、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標準釋義等標準制修訂過程各階段所產生的技術文件,其知識產權歸中國鋼結構協會所有。
第十九條 由協會統一負責團體標準的出版和發行等事宜。
第三章 調整與撤銷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編寫單位因情況變化需對項目進行調整的,如變更標準名稱、技術內容、成員組成等,或需撤銷項目的,應填寫項目變更申請表,向標委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予以變更。
第二十一條 團體標準送審稿審查未通過、由標委會退回編制組修改完善的,可自動延期6個月,再次提交后仍然審查未通過的項目由標委會予以撤銷。
第四章 實施
第二十二條 協會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推薦性標準,協會會員單位、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可自愿采用。
協會團體標準已經轉化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自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發布之日起自動廢止,并由協會發文公告。
第二十三條 團體標準發布后,協會開展相應的實施工作。
(一)組織發行團體標準,通過公告、官網、會議等形式進行宣傳。
(二)組織會員等有關單位開展對團體標準的培訓。
(三)通過官網、會議、函件等各種方式收集、整理團體標準的應用情況,了解掌握團體標準使用中的不同意見,根據意見開展復審、轉化申報升級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程序。
第二十四條 團體標準的宣貫、推廣和實施由協會統一管理,鼓勵行業使用團體標準,會員單位有推廣使用團體標準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對團體標準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向協會反饋。
第二十六條 團體標準發布后由協會對團體標準的發行、宣傳、培訓和標準應用過程意見進行收集整理。
第二十七條 協會建立實施激勵機制,表彰和獎勵在團體標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標委會根據團體標準實施需要可組織對其進行復審,或實施效果評價,以確認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
復審和實施效果評價應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廣泛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復審和修訂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五章 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制(修)訂和實施團體標準過程中對團體標準涉及專利問題的處置。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稱專利包括有效的專利和已提交申請的專利。
第三十一條 團體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應是必要專利,即實施該項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
第三十二條 在團體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盡早向主編單位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有關專利信息及相應證明材料,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者個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擁有的專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鼓勵沒有參與團體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將有關專利信息及相應證明材料提交給主編單位,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主編單位應將其獲得的專利信息盡早報送標委會。
第三十五條 協會在涉及專利或者可能涉及專利的團體標準批準發布前,對標準草案全文和已知的專利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將其知悉的其他專利信息書面通知協會。
第三十六條 團體標準在制(修)訂過程中涉及專利的,主編單位應及時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作出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該聲明應由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在以下三項內容中選擇一項:
(一)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免費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該團體標準時實施其專利;
(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收費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該團體標準時實施其專利;
(三)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不同意按照以上兩種方式進行專利實施許可。
第三十七條 除強制性國家標準外,未獲得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作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團體標準不得包括基于該專利的條款。
第三十八條 涉及專利的團體標準草案報批時,主編單位應同時向標委會提交專利信息、證明材料和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涉及專利但未獲得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作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團體標準草案不予批準發布。
第三十九條 團體標準發布后,發現標準涉及專利但沒有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標委會責成主編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作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并提交標委會。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作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標委會可以視情況暫停實施該團體標準,并責成相主編單位修訂該標準。
第四十條 對于已經向主編單位提交實施許可聲明的專利,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轉讓或者轉移該專利時,應事先告知受讓人該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內容,并保證受讓人同意受該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約束。
第四十一條 團體標準中所涉及專利的實施許可及許可使用費問題,由標準使用人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依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作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協商處理。
第四十二條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國際標準制修訂的團體標準,該團體標準中所涉及專利的實施許可聲明同樣適用于本團體標準。
第四十三條 在制(修)訂團體標準過程中引用涉及專利的標準,應按照本規定重新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作出專利實施許可聲明。
第四十四條 制(修)訂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專利信息披露和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具體程序依據《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團體標準文本有關專利信息的編寫要求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六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經費由標準主編單位和參與單位共同承擔。協會也可以通過項目招投標的形式籌集項目經費。
第四十七條 團體標準化經費來源:
(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贊助;
(二)編制組的資助;
(三)協會秘書處開展專業領域標準化咨詢、服務等工作的收入;
(四)協會標準的出版銷售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協會常務理事會,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具體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