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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鋼結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屬于協會制度體系中的第三層級,上級制度為《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規定》,適用于總會秘書處和各分支機構秘書處。
第三條 本細則主要應對以下可能存在的風險:
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各項管理工作不規范,有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鋼結構領域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五條 本細則明確了協會團體標準的立項、編制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出版、復審、修改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條 團體標準制定工作應遵循“面向市場、服務行業、自主制定、適時編制、及時修訂、不斷完善”的原則,與技術創新、行業發展、應用推廣相結合,統籌推進。
第二章 團體標準的立項
第七條 協會分支機構、會員單位提出團體標準立項申請,按照要求填寫《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編制/修訂項目申請書》(見附件1),亦可通過協會網站進行申報。
第八條 協會分支機構負責歸納、提出和匯總本領域內的團體標準計劃建議,并上報協會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原則上,每年的3月、7月、10月上旬報送。
第九條 協會秘書處科技事務部根據申請內容,負責歸納匯總,提交標委會委員進行審查。
第十條 協會團體標準計劃項目由協會統一批復下達。執行過程中如需要調整,由分支機構、會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標委會審查,協會批準。
第十一條 協會團體標準編制計劃實行年度情況報告制度,各分支機構應于每年11月底前向標委會提交團體標準制修訂情況報告。重大事項應隨時報告。
第十二條 標委會以會議形式、電子郵件投票或函審形式對《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編制/修訂項目申請書》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必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員同意,由協會發文正式立項。
第十三條 立項的團體標準項目由協會秘書處與團體標準主編單位簽訂《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編制項目協議書》(見附件2)。
第三章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
第十四條 協會團體標準計劃項目應按立項要求,由高校、科研、生產、用戶等方面單位成立標準編制組,負責組織實施與協調管理,組長由具有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
第十五條 協會團體標準的編制應按立項要求編制,并確保編制所需人力、技術和經費等各項資源。
第十六條 協會團體標準草案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協會規定及要求編寫。
第十七條 起草協會團體標準方案時,應同時編寫編制說明(見附件3),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加單位和編制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四)明確標準中涉及專利的情況,對于涉及專利的標準項目,應提供全部專利所有權人的專利許可聲明和專利披露聲明;
(五)預期達到的社會效益、對產業發展的作用等情況;
(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對比情況;
(七)在標準體系中的位置,與現行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九)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十)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十一)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十二)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 團體標準初稿由主編單位組織專家會議審議,根據審議意見進行補充、修改等過程完成征求意見稿,提交協會定向征求意見。協會將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在協會網站公開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的單位和個人在征求意見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填寫《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征求意見表》(見附件4),并反饋至編制組。若意見重大,應附說明論據或提出論證資料。逾期未提供書面意見,按無異議處理。
第十九條 編制組根據反饋的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形成標準送審稿,并填寫《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5)。對不采納的意見應有明確的理由。
第二十條 征求意見稿修改后,技術內容有較大改變的,應再次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制定CISA團體標準的項目,或現行CISA團體標準的修訂項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第四章 團體標準的審查
第二十二條 團體標準編制組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表及有關附件等提交標委會。標委會組織專家審查會,審查專家不少于7人,且為單數。送審材料與會議通知應于會審前7個工作日提交給審查會全體成員。
第二十三條 團體標準送審稿審查一般采用會審的方式,審查專家對審查結論進行投票表決,表決時需填寫“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投票單”(見附件6),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視為通過。審查會應形成會議紀要(見附件7),專家組組長和副組長簽字確認。并附 “參加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審查會專家名單(見附件8)”。
第二十四條 對未通過審查的送審稿,標準編制組應根據審查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審查,或終止計劃。
第五章 團體標準的報批
第二十五條 通過審查的團體標準送審稿,由編寫組根據會議紀要修改完善后,提出團體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及《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填寫《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報批申報單》(見附件9)的相關內容,連同相應的報批文件提交標委會。
第二十六條 標委會負責組織對報批稿的技術內容、編寫質量及有關附件進行全面復核。報批稿的復核要求主要包括:
(一)應達到標準項目任務書中的預定目標和要求;
(二)應符合國家的現行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
(三)符合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要求;
(四)應與相關標準,特別是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協調一致;
(五)技術內容應正確無誤,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則;
(六)標準中是否涉及專利,如涉及專利,其處置說明是否清晰;
(七)標準編寫格式與表達方法應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有關規定;
(八)標準報批文件應齊全,符合本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報批申報單》經編制組負責人簽字后,按表1規定的報批文件份數及要求報送標委會。
表1 團體標準報批文件要求
第二十八條 標委會對協會團體標準報批文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按規定進行編號。若不符合要求,則退回至團體標準主編單位。
第二十九條 團體標準主編單位應加強對退回報批稿的整改工作。整改后的報批稿應重新辦理報批手續,并在上報公文中說明第幾次報批。
第六章 團體標準的出版和歸檔
第三十條 協會團體標準發布后,應盡快出版發行,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版時,除編輯性修改外,不得改動原稿;
(二)確保標準文本的印刷質量;
(三)至少在標準實施前1個月發行;
(四)確保標準紙質文本和PDF格式電子版二者的一致性;
(五)按規定贈送出版的標準文本。
第三十一條 標委會秘書處對協會團體標準電子檔案進行管理。
第七章 團體標準的復審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 團體標準實施后,標委會應根據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結合實施情況統一組織進行復審和修訂。團體標準的復審和修訂根據需要不定期集中組織。
第三十三條 協會分支機構、會員單位可提出協會團體標準復審和修訂申請,并填寫《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編制/修訂項目申請書》和《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復審申請表》(見附件1和附件10)。
第三十四條 協會團體標準的復審工作由標委會負責。復審形式可采用會審、電子郵件投票或函審。
第三十五條 協會團體標準的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
(一)標準的技術內容不作修改,應予以確認繼續有效;
(二)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需做較大的修改,應作為修訂項目列入標準項目計劃;
(三)屬于下列情況的標準應予以廢止:標準適用的產品已退出市場,涉及的主要技術已被淘汰;標準內容被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所涵蓋或替代。
第三十六條 標委會對標準進行復審/修訂進行審核并表決,填寫“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復審/修訂投票單”(見附件11),必須有復審/修訂委員的3/4及以上同意方視為通過。
第三十七條 協會團體標準復審后,由提出《標準復審報告》(內容包括:復審簡況、復審程序、處理意見、復審結論等),按表2要求報送標委會。
第三十八條 協會團體標準復審結論由協會批準發布。
第三十九條 繼續有效的協會團體標準再版時,需在標準編號后標注復審確認時間。
表2 團體標準復審報批文件要求
第四十條 當協會團體標準中的任何內容有過時或者錯誤信息,或者需要新增內容,并且需求和可行性評估表示修訂可以進行時,應啟動標準的修訂。修訂標準程序和制定新標準的程序一致。修訂的團體標準順序號不變,年號改為修訂后的年號。
第四十一條 需作廢的團體標準,由協會會長簽署“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作廢公告”(見附件12)。廢止的標準號不再用于其它標準的編號。
第八章 團體標準的修改
第四十二條 當協會團體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標準的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補充后,仍能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適應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可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修改協會團體標準時,每項標準修改一般不超過兩次,每次修改內容一般不超過兩項。
第四十三條 協會各分支機構、會員單位可提出協會團體標準修改建議,由原標準起草的主編單位按協會團體標準制定程序進行《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修改申報單》(見附件14)的起草、征求意見,并由標委會進行審查,形成修改申報單報批稿及相關材料(見表3),報協會批準。修改申報單起草階段的征求意見時間可以縮短為1個月。
表3 團體標準修改報批文件要求
第四十四條 協會團體標準修改申報單由協會批準發布。
第四十五條 協會團體標準再版時,《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修改申報單》作為附件一并出版。
第四十六條 協會團體標準復審和修訂時,應當將《中國鋼結構協會團體標準修改申報單》一并復審、修訂。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協會常務理事,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具體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