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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結構協會專家委員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鋼結構協會專家委員是支持鋼結構事業發展的寶貴資源。為了更好地發揮該資源優勢、促進中國鋼結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國內外行業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等活動中的社團作用,加強協會為政府主管部門和為協會會員提供技術服務的功能,更好地推動我國鋼結構事業的發展,特成立協會專家委員會,并根據協會章程等管理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屬于協會制度體系中的第二層級,上級制度為《中國鋼結構協會章程》,適用于總會秘書處和各分支機構秘書處。
第三條 本規定主要應對以下可能存在的風險:
專家委員會管理定位不明確,職責不清晰,各項管理工作不規范,有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專家委員會技術活動工作計劃和落實措施;
(二)組織或參與有關鋼結構技術政策、技術發展規劃等研討咨詢活動,為政府主管部門提供咨詢意見;
(三)組織或參與有關行業專業的重大技術交流活動和國內外學術會議;
(四)接受委托,承擔有關科學技術、生產管理等技術咨詢和技術顧問工作;
(五)代表協會承擔設計審查、工程評議、工程質量鑒定及工程評標等服務工作;
(六)承擔組織或參與編輯規范、標準和其它技術出版物的工作;
(七)協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專家條件及申請受聘程序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專家受聘的基本條件:
(一)有10年及以上鋼結構行業工作(包括鋼結構企業、設計院、高校等科研機構)經驗,業績較為突出且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
(二)作風正派,客觀公正,治學嚴謹,身體健康,積極參與專家委員會工作。
第六條 專業條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
(一)主持過鋼結構領域重大科研、設計、施工項目的技術負責人或學科帶頭人,同時作為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獲得國家級獎項,或獲得2項以上省部獎項者;
(二)參加編制鋼結構領域國家標準,或參編2本以上行業標準和協會標準者;
(三)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如院士、長江學者、勞模等),對鋼結構行業有突出貢獻者。
第七條 專家委員類別:
(一)專家委員為終身名譽;
(二)初次受聘專家年齡不超過70歲;
(三)年齡達到或超過70歲的專家為資深專家;
(四)所有達到或超過80歲的資深專家,榮獲 “中國鋼結構協會終身成就獎”。
第八條 申請及受聘程序:
(一)同時具備基本條件和專業條件者,經2位現任受聘專家或資深專家推薦,可向鋼結構協會專家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提交申請書、填寫申請表(附身份證、職稱證書、學校畢業證書及與專業條件相關證明材料等);
(三)經專家委員會主任會議(正、副主任及正、副秘書長)無記名投票,獲得2/3以上同意票者,受聘為中國鋼結構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發給專家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由各方面專家委員組成,根據工作需要下設若干專家組,專家組由各專業專家分別組成。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由專家委員民主選舉。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正副主任會議商定后聘任。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的組成,應充分考慮各分支專業的代表面、年齡層次的合理結構。
第十三條 為發揮70歲以上資深專家的作用,在充分考慮專家身體健康的前提下,酌情安排專家的工作和參加活動。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協會科技事務部。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專家委員可參加委員會工作計劃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專家委員本人簡況可在協會網站專家網頁中登錄顯示。
第十七條 專家委員可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技術咨詢、交流、服務等活動。如為有償技術服務,可獲得相應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 專家委員可免費獲得《鋼結構》期刊。
第十九條 專家委員如以中國鋼結構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的名義,參加技術咨詢與服務工作,需報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條 專家委員在工作中應遵守中國鋼結構協會章程及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辦事誠信公正、認真負責,切實維護中國鋼結構協會和專家委員會的聲譽。
第二十一條 專家委員有推薦新委員的權利(每人每年不超過兩人)。
第二十二條 專家委員連續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專業委員會的集體活動,視為自動退出專家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專家委員有自行退出專家委員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的技術咨詢、服務費用等收入,應專款專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具體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鋼結構協會
2019年8月